本會理念董事會本會規章


 
 

志願服務辦法

一、本基金會暨附屬組織,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共同從事公益活動,以
   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基金會暨附屬組織因業務推展、人力需求,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招募運用志工。
  志工為無給職,但基金會應編列預算優遇之。

三、所招募志工應建立志工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志願服務計畫陳
   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檢具志工一吋正面照片二張
   、志願服務計畫及本基金會法人登記証書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應定期遴聘專業講師施予志工教育訓練課程,以
   增進志工服務工作品質。

五、志工服務滿一年、時數並達一百五十小時者,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應
   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其服務滿三年、時數並
   達三百小時者,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應檢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格式如附件三)及証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
   卡。

六、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志工享有如下權利:

  (一)志願服務期間由基金會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二)發給服勤誤餐費或餐飲抵用券。

  (三)服務滿一年並達 150 小時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

  (四)服務滿三年並達 300 小時者,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可享
      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免門票優待三
      年。

  (五)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舉辦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

  (六)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舉辦專題研習,或專業技能講授課程可免
      繳學費。

  (七)本基金會暨附屬組織其他福利事項。

七、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志工應盡如下義務:

  (一)遵守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基金會捐助章程及附屬組織所訂各項規章。

  (三)參加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証。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八、本基金會暨附屬組織對於專職人員與志工應一視同仁,並尊重志工之
   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志工應接受專職人員輔導,其勤惰及績效
   ,由本基金會暨附屬組織指定專人負責考核。專職人員應為志工表率
   ,不得將己身應負職責,任意交由志工代勞。

九、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十、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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