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英培育獎學金設置及申請辦法
一、本基金會為鼓勵學習活動,培育傑出人才,貢獻國家社會,依捐助章
程第二條第四款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學業成績優異、才藝表現特殊、或運動能力卓越
,具有深厚潛能,良好品格,適予長期培養之青少年。
三、學業成績優異學生之獎勵,以通案辦理為原則:即經由網站、傳真、
信函或其他適宜之方式,公告通知,接受學生自行申請或學校具函推
薦,依審查結果,擇優錄取。
四、才藝表現特殊或運動能力卓越青少年或團隊之獎勵,以專案辦理為原
則:即經由相關領域專家或團體,就國內外重要比賽、活動或測驗,
表現傑出者推荐,於通過審查後,予以獎勵。
五、學業成績優異學生之獎勵,每年於秋季舉辦一次,申請之說明與表格
如格式1-1、1-2。才藝表現特殊或運動能力卓越青少年或團隊之獎勵
,隨時辦理,推荐之說明與表格,如格式2-1、2-2。
六、本辦法獎學金之申請或推荐,由本基金會董事長遴聘素孚信望人士三
至五人組成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後將結果報請董事長或捐贈人核定。
申請人或推荐人對核定結果,不得異議。
七、已接受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之補助者,應於申請或推荐文件敘明。
八、本辦法獎學金,得逐年重複提出申請或接受推荐,但仍應依照第五條
、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九、本基金會每年議定工作計畫,編列特定預算,依本辦法甄選並發放獎
學金,其施行範圍、獎勵對象、名額及金額,由董事長決定。
十、法人、企業或個人捐贈本獎學金經費者,基金會應分別掣給捐贈收據
以供扣抵所得稅,並向捐贈人定期報告捐款執行情況。如捐贈人同意
,得為其引見受獎人。
捐贈本辦法獎學金在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者,得於「獎學金」之前,
冠以捐贈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姓名或名稱,並適切說明其捐助意旨,對
外施行,以示崇隆。
捐贈人捐贈獎學金,得指定施行範圍、獎勵對象、名額及金額。本基
金會於必要時,得向捐贈人酌收相關行政費用。
十一、本辦法提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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