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基金會為鼓勵學習活動,提振人道關懷,對於因發生急難事故,致無力繳交學雜費之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依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二、 |
本辦法所稱急難事故係指父母雙亡或父母之一方死亡、離棄或發生天災、意外、重病或父母離婚,或其他家庭或學生個人重大變故,致無力繳交學雜費,並無其他親屬願扶養或救助者。 |
三、 |
本基金會應與本辦法施行範圍之鄉、鎮、市公所及其轄區內各級學校保持密切連繫。如獲通報且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學生者,當迅速派員實地訪察,填具訪察表,逕送基金會審核。如獲通過,即列入救助名單;如不符助學條件,即覆知通報者。 |
四、 |
本助學金限於為急難學生代繳學雜費,已獲列入救助名單之急難學生,由本基金會依國小學生每名每學期新台幣(下同) 2,500元、國中學生每名 3,500元 ,高中職學生每名 4,500元,匯交其導師存入專戶,以供學期中逐次扣繳學雜費。
前項救助,得以一次或定期多次連續辦理之。但如受救助之學生,已不符第一條、第二條之要件者,得隨時終止救助。 |
五、 |
本助學金開放善心人士或團體自由認養捐助。捐助人每一筆捐款均以救助名單中特定學生為捐助對象。本基金會依前條匯交助學金時,一併告知捐助人姓名或姓氏,但捐助人不願透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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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急難學生之導師於接獲助學金後,應儘速將領據、學生致捐助人謝函連同學生成績單,掛號郵寄本基金會,以便轉寄捐助人知悉。 |
七、 |
本基金會應掣給捐助人捐贈收據,以供扣抵所得稅。如捐助人同意,得為其引見受救助學生。 |
八、 |
本辦法施行範圍授權董事長決定。 |
九、 |
本辦法提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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