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行範圍: |
南投縣全縣 13 鄉鎮市及雲林縣林內鄉、古坑鄉、斗南鎮、大埤鄉、莿桐鄉、斗六市、西螺鎮、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 彰化縣二水鄉、田中鎮、北斗鎮、溪州鄉、社頭鄉、員林鎮、永靖鄉、田尾鄉、埤頭鄉、竹塘鄉 ,共計 33 個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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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學對象: |
戶籍設籍於上揭33鄉鎮市之在學學生,而有父母雙亡或父母之一方死亡、離棄或發生天災、意外、重病或父母離婚等變故,致無力繳納依規定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影響繼續就學機會者。 |
三、排除規定: |
如應繳交學校之費用,各級政府已同意免費提供或依其條件可向政府請求補助者,或有其他已提供足額補助者,均不得請求本項助學金。如父母健在,祇因貧困或一時失業,亦不得為本項助學金之請求。 |
四、通報程序: |
級任導師遇有學生符合第二條之條件者,請填寫如後附「新案通報單」;如以前曾已通報獲准救助須續繼救助者,請 填寫如後附「舊案回報單」。申請採集中方式,由每校校長指定之學校連絡人負責於第六條所示申請期間蒐集全校各班之「新案申請表」及「舊案回報單」,集中一次傳送台北福田文教基金會(傳真號碼:02-2709-7575)。請勿各別分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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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報期限: |
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10月底;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4月底,逾期通報,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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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定程序: |
本基金會接獲「新案通報單」,如所記載內容具體明確,附有佐證資料,堪認信實者,即報請本基金會董事長裁處。但必要時,得先以電話、電訊查證或派員實地訪察,一併報請董事長裁處。本基金會接獲「舊案回報單」,如認情況未改善,即報請董事長續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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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救助方法: |
本助學金限供代繳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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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給方法: |
由本基金會將助學金郵匯學生級任導師,請導師專戶列管,辦理代繳各項學雜費手續,並明確紀錄,俾憑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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